更新时间:2026-01-06 13:02:04 ip归属地:绥化,天气:小雪,温度:-24--11 浏览次数:14 公司名称:北京 海纳德管理咨询(绥化市分公司)
| 产品参数 | |
|---|---|
| 产品价格 | 398 |
| 发货期限 | 电议 |
| 供货总量 | 电议 |
| 运费说明 | 电议 |
| 品牌 | CMA及CNAS |
| 服务目标 | 短期一次性取证 |
| 咨询方式 | 现场+远程 |
| 咨询地区 | 全国 |
| 咨询范围 | CMA及CNAS指导 |
| 范围 | CNAS实验室认可_实验室资质认可供应范围覆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鹤岗市、大庆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市 北林区、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庆安县、明水县、绥棱县、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等区域。 |








因此,实验室 CNAS 认可不仅对实验室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可得到国际互认。
进行实验室CNAS 认可既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实验室自我规范的要求。组织进行CNAS 实验室认可主要有以下意义:
(一)通过实验室认可准则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二)内部职责更加分明,领导职责、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岗位均建立可量化的质量目标,便于考核,确保检测质量万无一失。
(三)使实验室的软件条件(文件管理系统)上一新台阶,内部管理更到位,管理盲点,有序地管理各部门、岗位的日常工作。
(四)可建立内部改进机制,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增进客户满意。
(五)使实验室的硬件条件(人员、设备、物质条件、检测方法、设施和环境)上一新台阶,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六)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任,增强了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有利于树立品牌,从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八)获得与 CNAS 签署互认协议的 与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的承认,有利于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仅适用于实验室认可)。
(九)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促进工业、技术、商贸的发展(仅适用于实验室认可)。
(十)可在认证认可的范围内使用 CNAS 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 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十一)证明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二)列入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 认可委员会的获准认证认可机构名录,同时在官方网站电子注册、发布; 接受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审核,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 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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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如何解决认可申请中使用其他领域的标准方法(如,使用环境有害物质化学检测中的美国EPA标准广泛地在纺织、玩具等领域中的能力申请)在本领域中申请的问题。
答:①实验室要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
②如果是参考使用其他领域的标准,则实验室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并同时进行认可。
CNAS实验室认可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15. 实验室直读光谱等操作指导书“省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不能从指导书中得到全部指导内容。
答:①当时评审组与实验室有争议。②此为不符合,按CNAS-CL01第5.4.1的要求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应“省略”技术要求。
16. 现场发现存在过期技术标准。
答:①查是由于有合理规定但执行出现问题,还是规定不合理,或是查新路径有问题,或是没有规定,开不符合项。②如果实验室现场提出变更要求,如评审组具备能力,则进行确认,否则不予确认,要求实验室向CNAS提交变更申请。
17. 实验室提出的申请能力范围内含“外资企业”的企业标准,如何确认?是否加注限定范围后确认?
答:企业标准按非标方法要求予以确认。
18. 申请的项目,现场核查时没有相应的对照品(标准溶液、标准菌种、标准气)。
答:现场评审时,没有标准物质或试剂等情况,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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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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